【原標題:從竹北買房子“福喜過期肉事件”反觀法律修改】

  扈紀華

  孫穎

  劉俊海

  李偉民

  全中 新華ssd固態硬碟社發 徐駿作
  門診問題:“福喜過期肉事件”與膠原蛋白食品安全法修改
  門診專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記憶體委民法室巡視員 扈紀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記憶體授 孫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劉俊海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李偉民
  專家觀點:
  ◇如果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嚴格依法生產經營,就不會出現“福喜過期肉事件”
  ◇有關部門應該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做好提醒、預警工作
  ◇可以借鑒歐盟一些國家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規定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應回應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切,並根據實際情況而不斷修改完善
  ◇對“福喜過期肉事件”,消費者協會有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直接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
  最近,“福喜過期肉事件”又加重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擔憂。誰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障?7月27日,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舉辦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座談會暨福喜劣質肉民事賠償責任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與會專家結合“福喜過期肉事件”就食品安全法修改問題進行了研討。
   食品安全事件為何頻現
  食品安全關係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為何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層出不窮?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認為,法律普及率不高是原因之一。比如,“福喜過期肉事件”被曝光後,有人稱“對此索賠基本沒戲”。這一說法表明其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十分瞭解。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應履行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訴訟的公益性職責。據此,對“福喜過期肉”,消費者完全可以索賠,“對此索賠基本沒戲”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李偉民說,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不得生產經營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或者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意味著,如果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能嚴格依法生產經營,就不會出現“福喜過期肉事件”。
  在中國法學會主任陶曉林看來,食品安全事件屢屢發生與有關部門監管不力也有關係。有關部門應該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就做好提醒、預警工作,尤其是遇到類似“福喜過期肉事件”時應當像執勤的交警一樣,出了事故馬上趕到現場,做好事件處理工作。
  專家們認為,治理食品安全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法不普及、有法不依。此外,還有一個原因不可忽視,就是違法成本太低,處罰力度不夠。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表示,正在向全社會徵集意見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第138條提高了賠償標準,即“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但賠償金的性質沒有明確。民事賠償一般遵循損失的填平原則(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多少),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此基礎上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食品安全法也應作出規定。
  李偉民對此深有同感。他說,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按此規定,對於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理方法也就是罰款幾千元而已。而《修訂草案》第123條雖然提高了罰款額度,即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但這種數額不高的封頂性懲罰,對於不誠信的企業來說不會有所觸動。因此,建議進一步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對侵權企業的處罰力度,比如要求商家先將其產品下架,責令其停業整改,根據情節不同,整改期限分別為30天、60天、1年等。
   域外經驗可否借鑒
  “如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我認為,可以借鑒歐盟一些國家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介紹說,所謂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以風險評估結論為基礎開展的科學管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危害人類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如1996年英國出現的瘋牛病、1997年香港發生的禽流感、1999年比利時出現的二 英風波、2001年法國發生的李斯特桿菌污染事件等。在應對這些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上,國際社會逐步探索出了較為科學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即包括風險評估在內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模式,併在此基礎上建立了風險管理機制。
  孫穎說,開展風險管理,首先要樹立風險管理理念。風險可能存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每個環節,因此,只有每個環節都開展風險管理,查找風險點,制定風險管理措施,才能排除隱患。其次,要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因為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是個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其中涉及的人員、環節和因素非常多,食品安全問題又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關係到民生、經濟、誠信等,因此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體系的設計上,應充分註意如何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各方人員和各種機構充分調動和組織起來,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人人有責、各方出力的管理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角色都承擔著風險管理責任,不能互相替代。第三,建立風險管理的監管體系。即建立一整套高效、靈敏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可以保障風險管理體系高效運轉,在這個監管體系中,企業、社會和政府都是重要力量,都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監管者。
  2006年,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出版了《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國家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指南》,總結了國際上使用多年開展風險評估的經驗,為世界各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幫助。孫穎認為,我國可以借鑒這些經驗,在食品生產銷售等環節實行風險管理,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以處理好飲食大國食品安全風險多樣性問題。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福喜公司在國外口碑很好,為什麼到了中國就變味了?
  專家們認為,這與消費者的法治意識有關,就好像中國式過馬路,規則可以被隨意變通。李偉民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有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直接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但是,至今未見有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協會提出維權要求。如何提高民眾的法治意識,《修訂草案》在這方面有所考慮,第11條第2款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該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跨國食品企業通常被視為食品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企業。但“福喜過期肉事件”徹底顛覆了中國消費者的心理預期。為預防食品行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內部的誠信株連,重振食品行業的公信力,食品企業應主動樹立新的經營理念:除了贏利,還要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應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嚴格的售後服務體系、嚴格的內控體系與嚴格的問責體系;要夯實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安全、安全保障權、治理權與索賠權。
  北京法律工作者李輝認為,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應回應公眾對食品安全事件的關切,並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修改完善。
  (原標題:"福喜事件"加重食品安全擔憂 專家:可引入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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