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嚴格說應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在於:減輕了法官審案壓力,讓法官能夠騰出更多精力應對複雜案件的審理;調解成功不用交錢,避免了法庭對質傷和氣,有利於糾紛的低成本、好效果解決,有利於社會和諧;訴訟外的糾紛解決強化了法律規則的指引
  □本報記者杜萌馬利民
  四川省眉山市擁有近350萬人口,在四川省內冠有“最年輕地級市”之謂。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選定42家法院作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第二批試點單位,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位列其中。
  時至今日,眉山兩級法院探索“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歷時近兩年半,公開接受了複雜評判體系標準的衡量,經受住苛刻考評的考驗,在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中相繼獲得最高分數而名冠全國各試點單位之首。
  貫徹憲法原則實現國家規劃
  “訴非銜接”——對許多人來說是一個極為生僻的詞彙。即便知曉這四字是“訴訟與非訴訟的銜接配合”簡稱的人們,也未必洞悉這其中蘊含的深厚動因。
  在這裡需要申明“訴”與“非”的概念:
  “訴”——訴訟。
  民間俗稱“打官司”,是指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事實進行審理、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活動。
  “非”——是指訴訟外的,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裁決、行政裁決等糾紛解決方式。
  2009年,中國政府頒佈實施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這一規劃計劃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貫徹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各個領域,貫穿於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明確規定了中國政府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
  2010年9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白皮書在介紹人民調解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時披露出如下權威統計數據:
  “到2009年底,全國共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82.3萬多個,共有人民調解員493.8萬多人。全年共調解各類糾紛767.6萬餘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4.8萬多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8萬多人。”
  值得回顧的是,正是在這樣的時代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24日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在這一重要文件中,建立健全“訴非銜接”機制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一目瞭然:
  主要目標——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渠道的相互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審判權的規範、引導和監督作用,完善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推動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和程序制度建設,促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加便捷、靈活、高效,為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繁榮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時隔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精心遴選的42家試點法院競帆出發……
  區委特批設立訴訟服務中心
  東坡區,四川省眉山市市轄區。
  這裡古稱眉州,建置逾1500年,因宋代曠世文豪蘇東坡而得名。
  上班時間臨近,李燕勤提前走進東坡區人民法院院門,步入院內左側的訴訟服務中心大廳。身為訴訟服務中心主任的李燕勤向前去採訪的記者介紹訴訟服務中心的功能。
  2012年5月,東坡區委將“訴非銜接”試點工作作為全區社會治理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特批成立訴訟服務中心,建成一站式訴訟服務大廳,設立10個服務窗口以承擔21項具體功能,新增正科職數、專職調解員事業編製人數,劃撥出財政專項經費。
  記者站在大廳正中的便民服務台前,看到這裡寬敞明亮,不時有手持訴訟材料的男男女女前來詢問。大廳左側一排低矮台柜上方懸掛著多個窗口標牌如“案件詢問”、“刑事立案”等。每當問詢者走近櫃臺,接訪服務崗位上的服務員都起身佇立應答。記者眼見一位捲著褲腿、腳踏泥濘拖鞋的中年漢子進大廳高聲大嗓、怒氣衝衝,與接訪人員對話幾句就平靜下來,側耳聆聽。
  “這裡承擔著訴訟服務、訴調對接兩大任務。”李燕勤引領記者從服務大廳樓梯走上二樓,樓上是一間間整潔乾凈的辦公房間,多間房門上標有調解室銘牌。
  記者走進一間調解室,室內一面牆正中懸掛著兩手相握的人民調解標識,標識兩邊分別列有八個紅色大字“依法調解”、“公平公正”。引起記者註意的是,在人民調解標識下,標有“東坡區訴訟與調解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字樣。
  劉克超正在調解室里解答一名年輕男子有關離婚糾紛的具體問題。
  老劉今年66歲,前些年從工作幾十年的鄉鎮司法所退休下來,本可享受悠閑愜意的退休生活。去年9月,訴訟服務中心領導登門請他“出山”,老劉難以割捨對調解事業的鐘愛之情,應聘前來“坐堂”,要說以前在鄉鎮做調解或村民家中或村道路口或田間地頭,如今走進法院院門,端坐在訴訟服務中心整潔明亮的調解室里,時有前來咨詢的勞苦百姓稱老劉“法官”。
  這層欣喜姑且不論,讓曾經擁有十年優秀公務員榮譽的老劉更加精神倍增的是——在此重操“舊業”的工作體驗既能充分發揮自己過去積累的經驗,又融入了新理念、新程序、新方法運作,眼見調解功效卓著,老劉喜不自勝。
  送走咨詢人,老劉將桌上盈尺高的一摞調解案卷卷宗移到記者眼前。翻頁瀏覽,記者見內頁格式統一、欄目明確、字跡工整、表述清晰。今昔對比,老劉的感慨是:“過去沒那麼多程序,現在為實現公平正義又為便於監督,要把程序走巴適(四川方言,意為“很好”“舒服”——記者註)。”
  提供更多可選解決糾紛方式
  青神縣,隸屬四川省眉山市。
  這裡歷史悠久,是第一代蜀王蠶叢故里,以崇祀蠶叢氏“青衣而教民農桑,民皆神之”得名。
  青神縣距眉山城區數十公里,記者跟隨眉山市中院司法調解中心負責人樊俊驅車半小時前往青神縣人民法院實地走訪,看看“訴非銜接”制度在那裡是如何“落地”的。
  記者下車後,青神縣法院訴訟中心副主任鄒翔徑直將記者帶入人民調解辦公室,他向記者介紹屋裡正在談話的三個人:青神法院特邀調解員宋文高、律師王洪和一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
  宋文高今年58歲,現任當地一鄉鎮司法所所長,他不久前調解的一起交通事故糾紛,雙方圓滿地達成調解協議。
  律師王洪告訴記者,這起索賠糾紛此前已起訴至法院,如果雙方堅持走審判程序,情況會變得比較複雜,而經由“訴非銜接”機制調解後,大大節省雙方時間和精力,減少情緒對抗,還不必交訴訟費。
  宋文高補充說,調解時大家坐在這裡面對面交流,不像在法庭上,多一句不該說的都不讓說。這裡講究方式方法,即要依法理服人,也要以情動人。鄒翔給記者提供了有關老宋的一組數據,老宋今年以來調解收案110件,成功調解80件,可謂“金牌調解員”。
  “推行‘訴非銜接’之初,我曾有兩個擔憂。”青神縣法院主管副院長趙亮對記者說:一個是新制度推行是否影響法院的審判權威;一個是基層組織能否對此給予大力支持。自2012年5月推行試點工作以來,他的擔憂被事實打消了。
  記者在趕赴青神縣法院走訪之前,從樊俊手中拿到一份介紹“訴非銜接”改革試點報告,從中獲悉眉山市中院為實現“訴非銜接”目標和任務真正“落地”,依托黨委政府的全力支持,用新理念指導多層面制度系統的立體創建:
  ——培育調解組織;
  ——培訓調解隊伍;
  ——設立法院聯絡站點和巡迴法庭59個,與23個行政機關和162個調解組織建立相對固定的訴調對接關係,鼓勵支持律師、物業、保險、泡菜行業等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
  ——全市6個基層法院均設立了交通事故和工業園區巡迴法庭,在工業園區、旅游景區等矛盾糾紛多發易發地設立了193個訴調對接聯絡站(點);
  ——確立和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訴中委托調解、行政案件協調和解、刑事和解、執行聯動、民商糾紛中立評估、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無爭議事實記載等配套工作機制;
  ——全面開展訴訟輔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選擇最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
  綜合考核指標凸顯改革成效
  眉山市中院在推動“訴非銜接”制度系統工程完善的進程中,改革功績一點點凸顯出來。
  記者註意到眉山市中院關於“訴非銜接”改革成果的文件表述中提到如下概念:“案分比”,指糾紛在法院“前臺”的分流量;“案服比”,指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服判息訴率;“案訪比”,指涉訴信訪量占法院糾紛解決總量的比率。
  據眉山市中院司法調解中心副主任王美福介紹,上述“三項案比”在眉山法院系統內被納入考核項目,目的是為了引領“案結事了”價值取向。
  記者獲悉,眉山兩級法院今年上半年“案分比”達到90.38%,同比提高4.5個百分點;“案服比”93.08%,同比提升1.17個百分點;“案訪比”顯示無到省進京信訪案件。
  幾年前,眉山兩級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統涉訴信訪工作排名中“墊底兒”,2012年上半年進入全省第16位,去年排名第8位。
  今年3月5日,眉山市中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關於“訴非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終期評估情況的報告》,這份報告中提及:2013年,眉山全市82%的矛盾糾紛在法院“門外”就地化解,15%的矛盾糾紛在法院“門口”高效化解,僅有3%的矛盾糾紛在法院“門內”通過裁判解決。
  眉山推行“訴非銜接”到底有哪些好處?
  眉山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楠回答記者提問時簡明扼要:第一,減輕了法官審案壓力,讓法官能夠騰出更多精力應對複雜案件的審理;第二,調解成功不用交錢,避免了法庭對質傷和氣,有利於糾紛的低成本、好效果解決,有利於社會和諧;第三,訴訟外的糾紛解決強化了法律規則的指引。
  “促進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嚴格說應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劉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達了這樣的個人觀點:黨委、政府、人大基於國家社會管理現代化的時代需求,從社會管控的角度對公權力運行重新審視,關鍵在於下放權力讓社會自治。如果什麼事都進法院,過分依賴司法公權力,事實上法院解決糾紛時所需的社會成本和個人成本最高,對抗性最強。儘管社會調解組織自身發育很艱難,需要政府大力扶持,但動員社會力量解決糾紛,這一資源發揮的能量和作用與公檢法條線的功效是不一樣的。
  兩年多來,眉山市中院在推行“訴非銜接”制度“落地”的實踐中積極探索“喊得應、”“接得起”、“划得來”的眉山模式。改革現實讓劉楠看到:絕大部分矛盾糾紛通過訴訟外的非訴方式化解,少部分矛盾糾紛通過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方式化解,極少部分矛盾糾紛通過司法裁判化解,形成了良好的糾紛解決梯形結構。
  今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出重要批示:“眉山法院探索健全‘訴非銜接’糾紛調解機製做法值得重視。”
  記者在眉山採訪時,與眉山市中院、東坡區法院和青神縣法院多名法官座談,這些法官看到了改革工作的成效,篤信完善“訴非銜接”制度對建設法治中國以及推進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具有巨大的影響力。
  (原標題:眉山法院探索“訴非銜接”機制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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